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帝一线缆经营部与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帝一线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8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昆山开发区帝一线缆经营部货款合计人民币41595元。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21595元。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则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按约付款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三、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2元,由原告负担。由于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开发区帝一线缆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32595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于2021年2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材料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签收,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2月3日、2月4日、4月26日、5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发起多轮网络查控,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干警于2021年3月11日至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666号3幢(中翔大厦)21008室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该公司早已搬离,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6、2021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507执638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8、本案执行立案标的3259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32595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路宽成
法官助理 吴 正 书 记 员 唐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