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白李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万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2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内部责任制承包,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2、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双方间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管理、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从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并结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可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学海路西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常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蔡轶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