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120号
申请人:***,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白李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以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大众汽车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