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宝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财政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
原告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龙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财政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南通熊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