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1662号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76510635XN。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亭月,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南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4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华通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盛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刁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