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95汤冬居与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夏棋路73号办公楼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