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3民初208号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磊。
被告:***,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开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