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谢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458号
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524394H,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东林。
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秦皇岛市谢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谢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永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范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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