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谢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7777号
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卢东林。
委托代理人顾权,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纪芳,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秦皇岛市谢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谢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文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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