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524394H,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内(八圩镇江峰村)。
法定代表人:卢东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纪芳,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
申请人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209593元。担保人泰州东升仓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号牌为苏M×××××的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209593元。
案件申请费156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丽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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