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财保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张晓东,汉族。
被申请人: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524394H,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内(八圩镇江峰村)。
法定代表人:卢东林,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苏1282财保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张晓东不服,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张晓东复议称,其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卢东林个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判决,且已进入执行阶段。2017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张晓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2017年3月6日,被申请人撤诉,且于当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的申请系虚假诉讼。请求本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晓东返还不当得利23万元。后张晓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月28日,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3月2日,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3月16日,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晓东返还不当得利,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17)沪0107民初7777号。据此,可认定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晓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本案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本院,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了担保。综上,江苏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冻结张晓东在本院的执行款209593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晓东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    丽    云
审判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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