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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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475号
原告: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EKU8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第9层A9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凌晨。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029X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高林。
本院在审理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与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8元,由杭州浅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银燕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