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451号
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栈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