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33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区10号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模型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鄂02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7381××××799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十九街支行3202××××9904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1109××××0703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480万元。申请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十九街支行3202××××9904账户内银行存款148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十九街支行3202××××9904账户内银行存款14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