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748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旺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旺劳务有限公司(2023)鄂0107民初3815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07民初3815号案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