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3748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旺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旺劳务有限公司(2023)鄂0107民初3815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07民初3815号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