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783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安强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建路2号9幢1号3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AENW96H。
经营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1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4层至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029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安强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安强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安强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