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灵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灵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灵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马圩一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2425021K)
法定代表人:陈志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1160019H)
法定代表人:陶海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灵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19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灵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7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74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1元,由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灵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1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戴 锐
书 记 员 陈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