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291执438号
泰州市海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9259.6元。
执行中,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以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曾向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泰州市海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1203执807号,该案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要求抵销本案债务。经与当事人确认,双方均同意以2021年4月7日为节点计算执行标的。经核算,截至2021年4月7日,本案执行债权数额为579259.6元,高港法院案件执行债权数额为485916.88元,抵销后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泰州市海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93342.72元。2021年6月11日,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款93342.7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1291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