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533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宁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某、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宁某名下坐落于海陵区梅兰东路37号307室407室不动产;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89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不动产,保全金额共计27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某名下坐落于海陵区梅兰东路37号307室407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89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855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832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861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867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872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850号),保全金额共计271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伏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