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533号
申请人:陈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宁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某。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唐某、宁某、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宁某、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某、宁某、江苏鑫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1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平
人民陪审员 梅红卫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伏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