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121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芦沟镇裴刘盐宝河大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龙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鸥、姜艳蓉(实习),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66号北科技楼2楼。
法定代表人:滕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王振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