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5057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沈燕,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5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燕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5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相关的诉请,相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故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包伟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