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拓(平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财保6号

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凤斌。

委托代理人:蒋振华、武战。

被申请人:**(平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里亚斯科尔夫。

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6398.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平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6398.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