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执33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454.49元及利息损失(以21345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255387.17元及利息损失(以255387.1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21.5元,由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98.5元,由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原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并已通知被执行人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
经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及全国、地方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益路313系列房产。经原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江苏诚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益路313-3102、313-2103、313-2104、313-2105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193.14万元。2019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35.20万元为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08.20万元为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示同意以广益路313-2103、313-2104、313-2105房产流拍价75.124万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75.124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无锡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策丸的高消费行为。
截止2019年7月22日,本案债务合计846502.31元,本案已抵偿债务751240元,未执行到位债务95262.31元。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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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陈京南
审 判 员 蔡 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李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