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133号之一
原告: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585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庄人民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02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原告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虹集团宜兴市华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