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1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庄人民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020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包含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