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民委员会与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636号
申请人:仪征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租金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元,26个月,每月3500元,共计91000元,诉讼费40元,合计91040元于2020年9月14日给付。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租赁土地上自行搭建的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将土地复垦后返还给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民委员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81执6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元山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龚正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