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宏,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茶蓬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由茶蓬村委会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华纳公司所建的混凝土拌合场是合法的,仅因为国家263环境整治的要求,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诉讼后,法院开始进行强制执行,但执行未终结。其次,华纳公司向茶蓬村委会缴纳了保证金5万元,一审法院既然判决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判决茶蓬村委会返还租赁保证金5万元。再次,一审法院认定,茶蓬村委会向华纳公司提起诉讼时即视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明显不符合实际。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华纳公司涉案的混领土设备正在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又判决由华纳公司拆除,二者存在冲突。
茶蓬村委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1.口头租赁合同茶蓬村委会可以随时解除。仪征市环保局于2017年对华纳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印证了华纳公司租赁土地后非法使用,更证明租赁合同应当解除。2.华纳公司主张本案与行政诉讼的执行相冲突,实际并不存在。3.保证金是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后,茶蓬村委会会如数退还或冲抵租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茶蓬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茶蓬村委会与华纳公司之间土地租赁合同;2.要求华纳公司拆除租赁土地上其自行搭建的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将土地复垦后交还给茶蓬村委会;3.要求华纳公司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3500元计算;4.由华纳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日,茶蓬村委会与华纳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由华纳公司租赁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永娄组约11.71亩的土地,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华纳公司共计向茶蓬村委会缴纳保证金5万元及租金127267.5元。2017年4月26日,华纳公司向茶蓬村委会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该地块为我公司临时租用,范围内所有建筑、设施、设备皆为临时搭建,如遇征(用)地、村规划要求或政府取缔等一切因素要求拆除,本人将无条件拆除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土地复垦后交给茶蓬村,且不向任何一方索要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茶蓬村委会、华纳公司一致确认,该地块租赁的租金标准为每月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茶蓬村委会、华纳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双方达成租赁协议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应当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关系。茶蓬村委会作为出租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审法院于同日向华纳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应视为茶蓬村委会已向华纳公司发出通知,现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纳公司向茶蓬村委会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故茶蓬村委会主张在合同解除后华纳公司拆除租赁土地上自行搭建的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并将土地复垦后交还给茶蓬村委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也应予以支持。对于华纳公司应付的租金,自2016年5月1日起华纳公司已付租金127267.5元,根据每月租金标准3500元(127267.5元/3500元),华纳公司还欠付的租金应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华纳公司应付租金为21000元,同时,在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返还土地前华纳公司应按照租金标准承担相应的占用费。
综上所述,对茶蓬村委会要求解除茶蓬村委会、华纳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华纳公司拆除租赁土地上华纳公司自行搭建的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并将土地复垦后交还给茶蓬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华纳公司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茶蓬村委会与华纳公司对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永娄组约11.71亩土地的租赁合同;二、华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租赁土地上自行搭建的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将土地复垦后返还给茶蓬村委会;三、华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茶蓬村委会所欠租金21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并承担2019年11月1日后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占用费(按每月3500元计算);四、驳回茶蓬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华纳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为:茶蓬村委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要求华纳公司恢复土地租赁前的原状是否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茶蓬村委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要求华纳公司恢复土地租赁前的原状应当支持。理由如下: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书面合同,故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茶蓬村委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茶蓬村委会要求华纳公司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其三,华纳公司向茶蓬村委会书面承诺“……该地块为我公司临时租用,范围内所有建筑、设施、设备皆为临时搭建,如遇征(用)地、村规划要求或政府取缔等一切因素要求拆除,本人将无条件拆除所有房屋、设备、设施以及生产材料,土地复垦后交给茶蓬村,且不向任何一方索要补偿……”,茶蓬村委会要求华纳公司恢复原状,符合当事人约定。其四,华纳公司一审中并未主张退还保证金5万元,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处理并无不当。二审中茶蓬村委会已认可华纳公司土地复垦后会退还保证金,故该费用由当事人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华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陈少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