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扬执恢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扬州分行),住所在扬州市文昌西路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住所在仪征市真州镇新天地花苑6号楼A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胥浦支行(现已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承继和履行)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华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苏商再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一、华纳公司返还胥浦支行600万元及利息。二、华纳公司赔偿胥浦支行564.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曾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5年6月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的查封,被执行人在收到工程款后自行结算,解决自己职工工资后用于清偿工行债务。作为债权质押的“钨金”,由法院处置,处置后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解除了被执行人在仪征市水务局、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仪征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的查封。在拟对质押物“钨金”进行处置时,本院查明“钨金”的所有权人为上海广申佰逸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涉案的“钨金”无法处置。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涉案的“钨金”并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苏商再终字第001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方恒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