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211号
原告:苏州淳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留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吕述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龙炎。
原告苏州淳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淳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淳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淳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淳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