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02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502室03单元、602室。
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民,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龙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负责人:高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开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马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