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5325号之二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尹中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建峰、薛玉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龙炎。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美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