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臧顺群、***与扬州市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池年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3民初7163号
原告:臧顺群,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告:扬州市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平山北路与双塘东路交汇处瘦西湖仪表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臧顺群、***与被告扬州市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原告臧顺群、***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顺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臧顺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6.00元,减半收取计2203.00元,由原告臧顺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