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子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88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
被申请人:徐子飞,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子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限额为24000元,现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了24000元保证金,并申请对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明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