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774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陈德兵,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陈德兵、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德兵、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继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