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飞、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韩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金玉森,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金玉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金玉森、***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审 判 长 何素军
审 判 员 吴淮清
审 判 员 吴志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海燕
书 记 员 潘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