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4634号
原告:常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819980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常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