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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全、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165号 原告:**全,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2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3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与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全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