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165号
原告:**全,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2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3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与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全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