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80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1754232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纬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8万元。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9499.01元。被保全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供案外人***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深圳路支行,账号:62×××71)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以供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深圳路支行,账号:62×××71),限额28万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