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805号 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1754232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纬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28万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8万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江苏百方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