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花园路***号—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水路1号。
负责人***,该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南环**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1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