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执恢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花园路***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南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玉琴,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葫民初字第00075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于2018年9月14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18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本案判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废旧物资废旧钢材等折价款121.3万元及利息、赔偿的经济损失28.7万元、案件受理费10万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2、上述第1条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以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360万元,作为最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各项合计款项金额。超出该合计款项部分的金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从此永远不再主张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前将1360万元汇入法院银行账户。4、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5、在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各自约定义务之日起,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义务。被执行人放弃申请执行人给付废铁出售款77.3375万元的权利。现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360万元的义务,双方也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本案执行费8.1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葫民初字第0007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师庆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东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