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

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等与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02民初1762号
原告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朝阳市双塔
区水路1号
负责人***,该清算组组长。
原告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南环11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市花园路105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77元,退还原告45,638.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