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3民初3929号
原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49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花园路105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3302435018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2号A10栋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畅,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征收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栖霞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栖霞区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约定的向原告出售房屋拆迁旧料的约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对燕子矶保障性住房项目B标段实施拆迁,并确定由原告作为该项目旧房拆除及旧料回收的主体,双方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了《栖霞区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该项目房屋拆除的旧料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收购拆房旧料款536097元,并约定原告最迟应于房屋交付后2636日内将旧料全部转移离开现场。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足额的旧料收购款,并为旧料收购的进行同时安排对交付的房屋实施拆除。后却因被告长时间未与拆迁户达成协议,造成工期延误长达两年多,致使原告一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收购该旧料。2017年6月22日,被告突然想原告发函被告突然向原告发函,称因原告无房屋拆除的相关资质要求解除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无权以此为由解约,因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工程施工协议,但实际是房屋旧料收购协议,房屋拆除行为仅是收购旧料的附属工作,即便原告现在无拆除房屋的资质,也不影响对该旧料的购买,原告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主体进行拆除,继续履行旧料收购协议。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要求单方解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辩称:为规范栖霞区旧房拆除工作,栖霞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原告在内的十五家施工单位,组成栖霞区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库,进入该管理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拆除工程的相应资质。2014年,根据管理库的规定,通过摇号方式确认原告为燕子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拆除单位,后被告根据该摇号结果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施工协议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2015年1月1日,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包括拆除承包资质,根据****(2016)13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原取得的承包资质不再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并在2016年6月30日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0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承包资质,不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提交了证据,对原告伟业公司提交的《栖霞区纠纷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协议书》、《银行付款单》、《律师函》,被告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被告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提交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管[2016]138号文件)、伟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栖霞区旧房拆除工程入库管理协议书》、《栖霞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环保责任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经过招投标,栖霞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选定伟业公司等15家施工企业组成栖霞区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库,伟业公司原本拥有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4年7月29日,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甲方)与伟业公司(乙方)签订《栖霞区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燕子矶新城保障性住房项目b标段拆迁范围内房屋交给乙方承包拆除,房屋面积约67012.1㎡,甲方向乙方收取拆房旧料中标款536097元,乙方拆房所拆除的旧料,由乙方自行处理。拆除工期为:住宅平房自房屋交付后3日内、住宅楼房自房屋交付后5日内将房屋拆除至地坪,企业房屋面积在10000㎡以下自房屋交付后20日内、面积在在10000㎡以上自房屋交付后30日内将房屋拆除至地坪,旧材料在拆除到地坪后6日内尧全部转移离开现场日内要全部转移离开现场。如因甲方原因,拆迁户未能及时搬离造成延误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工期予以顺延。原、被告还签订了《栖霞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环保责任书》对施工安全问题进行了约定。
签约后,伟业公司按约向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支付中标款536097元,另支付施工安全保证金1000000元。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将向伟业公司交付了上述拆迁范围内的一部分房屋交付给伟业公司拆除,后双方因拆迁进度以及伟业公司有无施工资质的问题发生争议,未再继续履行合同未再继续履行施工协议。
2017年6月20日,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向伟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协议书,该函称: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伟业公司取得的拆除资质已于2016年12月31日取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范围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因伟业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施工承包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已实际无法履行。鉴于此,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在律师函中告知伟业公司,立即停止燕子矶新城保障性住房项目B标段的房屋拆除工作,并在收到该函7日内与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办理解除协议的相关手续。伟业公司认为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陈述,2015年1月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该伟业公司原有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被取消,***管[2016]138号文件规定,拆除工程应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企业原已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作废。因此,伟业公司已不再具有履行施工协议书的资质,施工协议书已无法继续履行。伟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实质上是旧料收购协议,房屋拆除仅是旧料收购的附属行为,其有无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并不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其有无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并不影响继续施工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发包给伟业公司进行整体拆除,双方之间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施工活动所成立的施工协议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开始实施,伟业公司原有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被取消,而伟业公司在上述规定的实施过渡期满后未能重新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三条“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的规定,本案所涉的房屋拆除工程应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确定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担,并非对施工企业没有资质要求。2016年12月3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实施过渡期满,伟业公司未能重新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2016年12月31日后,伟业公司因缺乏施工资质,与栖霞区征收办栖霞征收办之间的施工协议书客观上已不再具备履行的可能。伟业公司缺乏施工资质导致其无法履行拆除房屋这一主要合同义务,导致栖霞征收办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伟业公司认为不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伟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施工协议实为旧料收购协议以及有无资质并不影响履行合同施工协议的继续履行的意见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伟业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施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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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