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4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
法定代表人:余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玉琴,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依据(2015)葫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还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14处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企业与建昌县人民政府签订有搬迁协议,双方部分履行了该协议的内容,故被执行人所有的14处房屋本院无法予以处置变现。本院对建昌县政府未给付被执行人的搬迁补偿款在本案债务的限额内予以扣留,待给付条件成就时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亦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才跃东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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