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8567号
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国际商贸城一期A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曹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