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333号
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64199478E,住所地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胡英怡,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方岩,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岩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569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岩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5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