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那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64199478E,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那那,女,1988年7月3日生,住睢宁县。 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那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24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那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738691元及利息损失(以173869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36元,由被告王那那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28日、2023年5月15日,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银行、网络支付账户共计12356.11元,本院已扣划12356.1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金价值共计30691.77元,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金价值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那那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号机动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三、2023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3年4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3年5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43047.8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24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