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3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猴嘴街道办事处振云社区海滨路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道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昆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已预交21782元、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已预交9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光 书 记 员  **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