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4639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建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建峰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昆山建峰公司申请追加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为被告,被告新大地公司申请追加严绪仁为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绿地公司、严绪仁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新大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公安机关立案告知单,公安机关已决定对严绪仁涉嫌伪造印章立案,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与严绪仁涉嫌伪造印章存在关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案涉的实际情况,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山市建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建淮 审判员  高晓文 审判员  刘海波
书记员  徐 力